徐检察官,什么是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广义指一个学生长时间、重复地暴露在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欺负或骚扰行为之中。专业定义指一个学生长期重复地被一个或多个学生欺负或骚扰,或是学生被锁定为霸凌对象而成为受凌虐学生,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形。
霸凌包括行为欺凌、语言暴力、心理暴力。其中,行为欺凌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
行为欺凌主要指以暴力手段对被侵害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侵害,它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等。
语言暴力主要指通过语言对精神达到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如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行为。
心理暴力主要指通过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精神达到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如恐吓、侮辱、歧视等。
徐检察官,校园霸凌有什么特点?
校园霸凌具有以下特点:
1.校园霸凌行为具有试探性,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
2.校园霸凌者往往不计后果,甚至以给他人造成伤害为乐趣。
3.校园霸凌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不经介入,难以终止。
徐检察官,作为家长,我们怎样及时发现霸凌行为?
家长要及时观察和判断孩子是否受到欺负:
1.衣服被撕破;
2.伤痕与淤紫;
3.失眠做恶梦;
4.头疼、肚子疼、胃口差;
5.不愿意上学或向家长要求转学;
6.经常丢钱或心爱的物品等。
徐检察官,校园霸凌者一般有怎样的表现?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发现霸凌者一般有以下表现:
1.爱出风头喜欢逞强。
独立意识建立,期望别人把自己看成大人。爱出风头,喜欢逞强,希望充当伙伴崇拜的“老大”,在该心理驱使下,易以暴力挑衅来获得成就感,满足虚荣心。
2.自我意识较强。
自我意识刚刚形成,易出现自我同一性和社会角色的矛盾冲突,他们从小到大,无时无刻不处于竞争压力下,日积月累,精神得不到松弛调整,思想苦闷,易把压力转向对他人和社会实施攻击。
3.易冲动,判断事物不客观。
易冲动,判断事物不客观,处理问题带情绪,自控能力差,易受情境影响。
徐检察官,什么样的孩子容易被霸凌?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发现来自以下家庭的孩子容易被霸凌:
1.弱势家庭。
封闭、外来、下岗、留守家庭的孩子易形成自闭性格。
2.喜欢炫耀。
富裕家庭喜欢炫耀、露富的学生容易成为被抢劫、勒索的目标。
3.暴力家庭。
受到父母暴力行为的影响,孩子也习惯用拳头来解决问题。
4.单亲家庭。
来自这样家庭的孩子自卑敏感不愿沟通,缺少家庭管教。
徐检察官,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校园霸凌行为呢?
第一,家长必须对孩子进行有效引导
比如,每天放学和孩子及时交流:
1.今天发生了什么(谁对我做了什么事)?
2.出现情况之后,我是怎么做的(有没有拒绝、有没有反抗、有没有求助)?
3.我的感受是什么(恐惧、难过、自卑、担心被报复等)?
一旦发现校园霸凌的苗头,及时介入!及时介入!及时介入!
第二,避免成为霸凌者的目标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第三,拒绝成为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第四,拒绝成为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徐检察官,一旦发生校园霸凌,作为家长要如何引导孩子应对?
一旦发生校园霸凌,我们要及时引导孩子:
首先,引导孩子要机智选择应对方式
1. 如果与对方能力相当,要明确冷静告诉对方停止欺凌行为。
2.一味忍让或者紧张不安,只会助长欺凌者嚣张气焰。
3.如果对方人多,实力悬殊,要看准时机,迅速离开。
4.跑不掉时可以拖延时间再求助,生命安全第一。
其次,引导孩子要选择及时求助的方式
校园欺凌具有反复性、长期性的特点,不及时处理很有可能导致更持久、更严重的欺凌。因此,第一次被欺凌后一定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训。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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