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辞退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因此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在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全日制用工各执己见。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黄某某于2018年入职东源县某幼儿园,任职校车司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23年1月29日,园方以学生数量减少不再需要配备那么多校车司机为由,通知黄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称黄某某仅在上午上学和下午放学期间接送学生,也未要求其打卡、考勤,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用工形式。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黄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和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表,证明双方签订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且是按月领取工资。原告东源县某幼儿园未提交黄某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到2023年1月29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东源县某幼儿园裁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原告东源县某幼儿园向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金22055.94元。
非全日制用工因具有用工时间灵活、用工成本低等诸多优势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工作安排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种用工性质。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非全日制用工补充劳动力,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等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应聘时也应详细了解自己的用工性质并签订劳动合同,便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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