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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被同学用刀片划伤脸部,判决:学校已尽责,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7 05:46:31

案情经过:

杨某(14岁)、唐某(13岁)系来凤某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6月1日,杨某课间被唐某用刀片划伤左脸。杨某随即被校方送往来凤县某医院医治,医院检查显示其左面部约3cm 裂伤口和少许出血,诊断结果为面部裂伤。2023年6月17日,来凤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8月24日,杨某被其父母带至温州市某医院治疗。2023年10月9日,恩施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的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日、7日,该中心同时还出具专家意见一份,评定杨某后期行左面部疤痕整形治疗费用为7000元。因就本案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杨某于2023年11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学校、唐某及其父亲唐某甲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

案例解析:

01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杨某作为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被同学用刀片划伤脸部,该校教师在发现情况后随即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了医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故学校对杨某的损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02

是否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杨某的年龄和受伤情况以及司法实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为1000元。

03

唐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杨某在上课期间,被唐某用刀片划伤脸部,唐某的行为与杨某的脸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唐某已经年满8周岁,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唐某甲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其人身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核定,杨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3491.35元,判决唐某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亲唐某甲赔偿。

温馨提示

“小案例”彰显大道理。淘气顽皮虽属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与法治红线,家长也不可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推卸责任。

教书育人虽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是否担责、如何担责,关键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学校等教育机构要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旦有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后,学校应当场采取必要、可行的救助措施,及时将受伤的学生送医治疗,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告知事故大致情况及伤害后果,配合后续处理。

(来源:来凤法院,转自老师吧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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