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杨某作为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被同学用刀片划伤脸部,该校教师在发现情况后随即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了医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故学校对杨某的损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是否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考虑原告杨某的年龄和受伤情况以及司法实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为1000元。
唐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杨某在上课期间,被唐某用刀片划伤脸部,唐某的行为与杨某的脸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唐某已经年满8周岁,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唐某甲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其人身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核定,杨某各项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3491.35元,判决唐某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父亲唐某甲赔偿。
温馨提示
“小案例”彰显大道理。淘气顽皮虽属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与法治红线,家长也不可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推卸责任。
(来源:来凤法院,转自老师吧。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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